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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教育部主管各级学校推动使用生物特征辨识技术之资通讯系统,应落实个人资料保护事项。

  • 2023-12-27
  • 林意芳 专案助理
一、依本部108年12月23日台教资(四)字第1080181577号函(谅达)「校园使用生物特征辨识技术个人资料保护指引」及112年8月2日「教育部第9届人权工作小组」第2次委员会议纪录办理。
二、各级学校推动使用生物特征辨识技术之资通讯系统,请列明并取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如当事人拒绝应提供替代方案,以维护师生权益。
三、前揭事项依个人资料保护法相关规定,禁止目的外利用,并须依当事人同意之授权期限,于届期或离校时销毁,以符相关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