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申依据行政院秘书长109年12月18日院台护长字第1090201804A号函,公务机关使用资通讯产品(含软件、硬件及服务)相关原则:
(一)公务用之资通讯产品不得使用大陆厂牌,且不得安装非公务用软件。
(二)个人资通讯设备不得处理公务事务,亦不得与公务环境介接。
(三)各机关应就已使用或采购之大陆厂牌资通讯产品列册管理,且不得与公务环境介接。
二、本部所属机关(构)、公立学校所设置具行动支付贩卖机建议应以台制机种为优先采用设备,优先汰换大陆厂牌机种设备,及配合行政院所订资安法及作业规范,持续强化资讯安全,以避免发生资安危害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