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申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18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號函,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相關原則:
(一)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且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
(二)個人資通訊設備不得處理公務事務,亦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三)各機關應就已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列冊管理,且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二、本部所屬機關(構)、公立學校所設置具行動支付販賣機建議應以臺製機種為優先採用設備,優先汰換大陸廠牌機種設備,及配合行政院所訂資安法及作業規範,持續強化資訊安全,以避免發生資安危害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