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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推動使用生物特徵辨識技術之資通訊系統,應落實個人資料保護事項。

  • 2023-12-27
  • 林意芳 專案助理
一、依本部108年12月23日臺教資(四)字第1080181577號函(諒達)「校園使用生物特徵辨識技術個人資料保護指引」及112年8月2日「教育部第9屆人權工作小組」第2次委員會議紀錄辦理。
二、各級學校推動使用生物特徵辨識技術之資通訊系統,請列明並取得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如當事人拒絕應提供替代方案,以維護師生權益。
三、前揭事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禁止目的外利用,並須依當事人同意之授權期限,於屆期或離校時銷毀,以符相關規範。